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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开展南宁辖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字号 文章来源: 2025-06-06 1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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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南宁分行,桂林银行南宁分行,南宁市各农合机构、南宁市各村镇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2〕172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等法规制度,我分行决定组织开展南宁辖区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级次

此次开展的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的级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南宁市级、南宁辖区城区级、南宁辖区县级。

二、申请程序

请各申请单位严格遵照《广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服务指南》(见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官网),向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提出拟代理的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申请。

三、申请机构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在南宁辖区的法人机构或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提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资金实力,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在申请代理城区级、县级地区已设立对公业务网点应至少1家,并具备办理预算单位经费收支业务能力和经验;

(四)人员配备能够满足代理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国库相关制度规定,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五)加入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财税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财政、人民银行建立互联互通专用通讯网络,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

(六)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保密措施、应急预案、培训机制等;

(七)能够合规稳健经营,申请前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未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被接管等影响资格认定的事项;

(八)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材料报送

(一)请各申请单位遵照《广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服务指南》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申请代理南宁辖区城区级、县级的,还需填报《申请代理地区网点存量预算单位经费账户、零余额账户列表》(见附表1)、《申请代理地区对公网点列表》(见附表2),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二)请各申请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前将申请材料及附表派专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暂不接受邮寄方式派送。申请材料应分类装订、专夹报送。

(三)申请资料接收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8号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楼11楼1106室。

六、咨询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库处,联系人:伍宇冰,覃子夏,联系电话:0771-6111629,6111516。

附表1 《申请代理地区网点存量预算单位经费账户、零余额账户列表》.docx

附表2 《申请代理地区对公网点列表》.docx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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